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推进档案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全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领导,把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保证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全面推进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四条 省档案局根据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五条 管理标准结合档案工作开展和档案收管用各环节实际,细化成六个方面,具体为:
(一)资源系统化。应按照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要求,做到文书、科技等各门类和会计、艺术、诉讼等各专业档案应归尽归、不留死角,纸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实物等各载体档案全收集、全覆盖;各种档案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系统,自成体系,有机统一;各种档案整理规范、符合相关业务标准。
(二)管理现代化。运用数字化手段,完成存量重要纸质档案的数字转换,建立起各类规范化、标准化、可共享的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对增量电子档案进行有效管理,达到档案资源信息化;配置符合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的档案管理系统,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支撑平台,实现档案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化;档案数据的交换、档案信息的传递、档案资源的共享、网络平台的链接等都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实现档案信息管理的标准化。
(三)业务精细化。各门类各载体文件材料归档完整、准确、及时;各种文件材料分类方案科学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档号编制准确,符合规范;检索目录齐全,排列系统合理;档案存放规范有序、存取方便;档案统计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档案鉴定销毁及时开展,程序规范。
(四)管护安全化。档案管理无事故、零差错;有符合档案安全保管的标准档案室(馆),档案室(馆)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有较强的档案风险管理能力和完善的档案应急、灾备机制;档案实体安全无忧,档案信息内容真实、完整、不泄密。
(五)服务多元化。编制有规范全面、方便快捷的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有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等通用性编研资料和年鉴、专题概要、科技成果简介等深层次编研成果。档案人员有创新意识、前瞻意识、信息意识、合作意识,能够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室(馆)藏档案为重点,通过查阅档案、陈列展览、信息提供等方式提供优质档案服务。
(六)保障常态化。档案工作发展的组织、人才、资金保障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统一机构、 统一制度的档案管理网络完备,业务能力强、能够满足单位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专兼职人员数量充足,档案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单位各部门或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规范有效,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档案工作制度执行有力。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应以“六化”为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配齐设施设备,推进档案信息化和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档案工作规范管理。
第三章 管理等级
第七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采取千分制形式,根据不同分数,从低到高依次确定4个等级。其中600分~749分为省三级,750分~849分为省二级,850分~949分为省一级,950分~1000分为省特级。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对照管理标准,补足短板,稳步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不同层级达到如下等级要求: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省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应达到省一级及以上的等级;
市(州)直机关、大中型企业和市、县级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应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的等级;
县(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小型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应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的等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测评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范化管理不同层级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我测评,根据自评情况确定申报等级,向有关组织测评单位提出测评申请,同时报送单位档案工作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单位综合档案室(馆)基本情况以及组织管理、保护条件、基础业务、信息化建设和开发利用等各测评项方面的扣分情况及原因等。
省特级原则上应在省一级满1年后,自评分达到或超过950分且必达项为满分时方可申报。确实符合条件且特别优秀的可越级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党政机关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甘单位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三)其他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其中省特级由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企业预评合格后申报。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化管理等级测评组织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成测评小组,对申请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情况进行测评。
省一级和省特级的测评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省级测评员不少于3人),省三级和省二级的测评小组由3~5人组成(其中省级测评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工作在省档案局统一组织协调下,按以下测评权限分级、分系统进行:
(一)省直机关和中央驻甘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地厅级事业单位各个等级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测评。
(二)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企业的直属单位的省特级,由省档案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企业测评;其余等级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档案局委托驻地市(州)档案局会同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企业组织测评。
(三)市(州)县(区)直机关、乡(镇)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市(州)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省特级,由省档案局会同或委托市(州)档案局或有关省直专业主管部门测评。
(四)市(州)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由市(州)档案局组织测评。
(五)县(区)直机关、乡(镇)机关、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省一级,由市(州)档案局会同县(区)档案局测评,省二级、省三级由县(区)档案局组织测评。
第十四条 测评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测评打分、反馈意见等程序。测评小组在完成相关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意见,每位成员签字认可。测评意见应当场向申请测评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规范化管理测评需要,组建测评员队伍,聘任测评员并加强对测评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测评员由省档案局统一管理。省级测评员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符合测评员资格,由省档案局统一发文确定后,方可从事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测评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测评工作。省级测评员由各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档案局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因退休、工作变动或不宜担任测评员的,由其所在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经省档案局批准后予以替换。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测评合格的单位,测评结果经组织测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档案局统一颁发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标牌。其中由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评合格的,其审批文件应每年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在省档案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是各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是考量和评价单位档案工作综合情况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考核时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每5年由认定机关复查一次。经复查有明显停滞不前或滑坡问题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应将本区域及本区域行业系统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书面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附件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颁布的《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